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 -- 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晶片管理委員會簡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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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晶片管理委員會簡則  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
第一 條:本簡則係依照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晶片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   稱本委員會)。
第 三 條:本委員會以編定及登錄人工飼養鴕鳥辨識號碼,建立我國鴕鳥系譜,促進鴕鳥品種改良,蒐集國內外鴕鳥產銷資訊,發展人工飼養鴕鳥事業生產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委員會設置於本協會內。
第 五 條:本委員會任務如左:
一、辦理鴕鳥晶片辨識號碼之編定與登記事項。
二、辦理鴕鳥血緣鑑定與系譜登錄事宜。
三、辦理國內人工飼養鴕鳥種鳥場評鑑事宜。
四、辦理鴕鳥事業產、運、銷之協調改善工作。
五、關於鴕鳥進口及生產數量之報導。
六、關於政府及其他單位、團體委託本會辦理有關本委員會宗旨工作之執行事項。
第 六 條: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。
第 七 條:本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,由各產、官、學界推派或遴選,並由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理事長聘任之。
第 八 條:本委員會置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各一人。召集人由委員中推選產生,負責委員會之召集並主持會議;副召集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遴選之。
第 九 條: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二年;但得視必要情形而續聘任之。
第 十 條:本委員會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並可依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之。
第十一條: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,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理事長與秘書長為當然之指導員。
第十二條: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,工作人員依實際需要置若干人。
第十三條:本委員會辦理晶片植入、登記、血緣鑑定、種鳥系譜登錄與種鳥場評鑑等相關事項時,得酌予收取若干手續費,其費用額度、收取方式及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第十四條: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,惟委員執行本簡則第五條所列任務時,得酌領車馬費。
第十五條:本簡則未盡事宜,悉依本協會章程或政府法令辦理。
第十六條:本簡則經本委員會通過,並提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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