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器材出借辦法   

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器材出借辦法

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

第一條:為落實資源共享原則,且不影響會內正常運作所需器材下,能有一客觀公正之管理依據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:借用對象:本會有效會員。

第三條:借用器材之代號、名稱、數量如下:

A

鴕鳥電昏器

1台

第四條:借用流程:

1、預約登記:於借用日三天前填妥「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借用確認單」(格式另訂),並以郵寄方式向鴕鳥協會預約,器材使用權之取得,以預約登記之優先順序為準。(如有衝突以本會優先)

2、借用當日若無衝突,憑「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借用確認單」收執聯完成登記後領取器材;若無法親自至協會領取而須代為寄運者,所需相關運費應由借用人(單位)負擔,器材歸還時亦同。

3、歸還器材:交由財產管理承辦人驗收無誤後完成註銷手續。

第五條:借用期限以一個月為準;如期限已屆而未有下一位使用者預約時,則可繼續使用該器材,惟應事先經本會同意。

第六條:使用本會器材之租金為五十元/天,使用器材前應先將相關租金劃撥至協會入帳;另期限已滿而未有其他使用者登記時,需先劃撥下一個月的租用費才能繼續使用。

第七條;借用之器材應妥善管理使用,歸還時若有毀損或非原物,應恢復原狀、原物或照價賠償,否則管理人員不得驗收。

第八條:凡有逾期歸還、使用損壞,本會保留出借與否之權利。

第九條;本辦法經理事會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