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團體標章使用規範   

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團體標章使用規範

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通過

 一、標章使用申請人之資格

(一)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以及本會會員均得申請使用本標章。

(二)本會會員如需使用本標章,均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同意後始可使用。

二、標章使用之控制

(一)應依本會章程第七條正式入會為本會會員後,始可申請使用本標章。

(二)本會會員停權期間及除名後,不得使用本標章。

(三)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經本會主動發現或檢舉查證屬實後,得由本理事會視情節輕重,予以公開警告、求償或進行訴訟:

1、非本會會員使用本標章者;

2、本會會員於停權、除名之處分後仍使用本標章者;

3、未定期繳納本會常年會費者;

4、本會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而使用本標章者。

三、本標章使用範圍:

(一)本標章已使用範圍:會刊、會員證、理監事及會務人員名片。

(二)本標章得使用範圍:徽章、信封、信紙、旗幟、辦公處所招牌等足以彰顯本會組織或會員會籍之相關資料。

四、本規範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